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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有法律条文管理工作制度对金融创新银行理财商品的网上交易犯罪行为作出了严苛管制。《信托公司网上交易金融创新商品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网上交易金融创新商品,应当按照《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和证监会的明确规定,取得网上交易金融创新商品业务资格。第六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网上交易金融创新商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创新商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工作等管理工作制度。信托公司应当对网上交易金融创新商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网上交易金融创新商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信托公司分支机构擅自网上交易金融创新商品。《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暂行明确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根据信托公司授权,证券经纪人可以向客户传递由信托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创新商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从上述明确规定来看,法律条文禁止信托公司分支机构擅自网上交易金融创新银行理财商品,亦不允许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金融创新银行理财商品网上交易犯罪行为。

倘若信托公司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明确规定,擅自网上交易服务器端金融创新银行理财商品或者虚构金融创新银行理财商品对公众进行推介并导致投资者损失,信托公司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应考虑该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职务犯罪行为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倘若信托公司能够证明该犯罪行为系工作人员个人犯罪行为并尽到对公众的审慎警示提醒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一般支持公众投入的本金部分,此种情形下工作人员与公众之间达成的投资收益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比例问题,由于没有法定的责任划分比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依据双方之间的过错酌定划分双方之间的责任比例。
参考:[(2020)苏0312民初9587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