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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工程项目股权融资简述

来源:147采集 作者:147小编 时间:2022-04-29 23:47:47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与技术创新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简述

(一)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基本基本概念

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Project Finance)是指银行借款人向某一的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更多银行贷款协定股权融资,对该工程建设项目所造成的应收账款独享偿付物权,并以该工程建设项目金融资产做为独立设置借款的股权融资类别

它是以工程建设项目今后的投资收益金融资产做为偿还负债银行贷款资金需求和安全可靠保证的股权融资形式

从狭义上讲,为的是工程建设两个新工程建设项目或是全面收购两个原有工程建设项目,或是对已近工程建设项目展开负债并购所展开的所有人股权融资公益活动都能被称作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

从狭义上讲,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是指用工程建设项目的金融资产、市场预期投资收益或合法权益作抵押物获得的一类无永古约省非常有限永古约省的股权融资或银行贷款公益活动,一般来说之后者为主要就基本概念区分(即狭义)

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类别

资源开发类: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铜等开采业

基础设施类:包括铁路、公路、港口、电讯和能源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

制造业类:虽然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在制造业领域有所应用,但资金需求没有前两者大

(二)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的种类

(1)无永古约省的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

无追索的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也称作纯粹的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在这种股权融资形式下,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营效益

特点

1、工程建设项目银行借款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发起人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金融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收账款偿还负债;

2、工程建设项目发起人利用该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应收账款的能力是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的信用基础;

3、当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工程建设项目银行借款人所接受时,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更多信用借款将是十分必要的;

4、该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一般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

(2)非常有限永古约省的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

除了以银行贷款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营投资收益做为还款来源和获得物权借款外,还要求由工程建设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各种借款。这里的第三方当事人,包括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主办人、供应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方、承包方等。

银行贷款银行有权向第三方借款人追索。但借款人承担负债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更多的借款金额为限

特点

1、时间的非常有限性。一般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开发阶段,银行借款人有权对工程建设项目发起人展开追索,通过商业完工标准测试后,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银行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的了。

2、金额的非常有限性。如果工程建设项目在经营阶段不能造成足额的应收账款,其差额部分能向工程建设项目发起人展开追索。

3、对象的非常有限性。银行借款人一般只能追索到工程建设项目实体。(就工程建设项目论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和传统股权融资的区别

1、股权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主要就依赖工程建设项目自身今后应收账款及形成的金融资产,而不是依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工程建设项目自身以外的金融资产来安排股权融资。

2、永古约省的非常有限性

就工程建设项目论工程建设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工程建设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金融资产

3、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的分散性

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所有人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股权融资方案。

4、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的多样性

将多样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工程建设项目今后的各个风险点,从而规避和化解不确定工程建设项目风险

5、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程序的复杂性

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数额大、时限长、涉及面广,涵盖股权融资方案的总体设计及运作的各个环节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形式

( 一)政府主导形式

通过地方债或是政府下属企业向银行银行贷款展开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

以政府主导的模式,本质上是政府财政负债模式

一般由政府控股或是独资的企业来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

政府主导形式的优点

关系简单,政府决策、协调和执行效率较高

对加快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例如城市轨道、基建有一定优势

政府信用良好,股权融资速度快,能在短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

政府主导形式的缺点

政府财政压力大

工程建设、运营的责任不够清晰

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二)BOT形式

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形式

主要就运作形式是:政府通过特许权协定,将工程建设项目授予投资公司,并通过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司展开投资、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在一定期限经营后,并最终移交回政府的过程。

该形式是以特许经营权为主。

投资公司往往有私人或是民营资本背景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物以获得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

步骤:

1)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工程建设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工程建设项目公司并负责展开工程建设项目的股权融资,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营

2)在特许期内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3)特许期结束后,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达不到最低利润,政府应予以补偿

BOT投股权融资的模式

BOT的主要就参与人

政府是BOT工程建设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BOT形式。它还有权在工程建设项目展开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展开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权利

BOT工程建设项目公司是BOT工程建设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工程建设项目的筹资、分包、工程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BOT工程建设项目公司由负责,同设计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投资人是BOT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非常有限责任。

银行或财团一般来说是BOT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就出资人。对中小型的BOT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更多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工程建设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更多银行贷款。

BOT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五个阶段

立项: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招标:如果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为采用BOT形式工程建设,首先由政府发布招标广告,然后私人机构资格预审

投标:BOT工程建设项目标书准备时间长,政府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提出问题。

谈判:特许合同是BOT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它规定政府和BOT工程建设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风险和回报,权利期限。

履约: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能分为工程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

BOT的优势以及风险

优势:BOT具有市场机制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优势。

其一,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工程建设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展开,政府以招标形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其二,减少了政府财政负担,BOT为政府干预提供更多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定,能更好的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

其三,提高了工程建设项目运营的效率,私营企业为的是更好的获得利润,控制成本,加快工程建设周期,能更好的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其四,能引入私营企业的管理理念和先进技术。

风险:BOT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

(三)BT形式

BT(Build-Transfer)即工程建设-移交形式

主要就运作形式:工程建设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股权融资、工程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工程建设项目发起人,工程建设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定分期向投资者支付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能看成是BOT工程建设项目的一类狭义演变形式,是以工程建设项目外包模式为主

BT模式的缺陷

BT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用过大

BT形式中的股权融资监管难度大

BT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

BT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四)其他形式

1、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工程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

BOOT与BOT的主要就区别:(1)所有权区别,BOT形式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营权,BOOT形式私人在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规定期限内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2)时间上的区别,采取BOT形式,从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用BOOT形式短,该类工程建设项目股权融资是私有化模式。

2、BOO(Build-Own-Operate,工程建设一拥有一运营)

BOO是指私营部门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工程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是,并不在一定时期后将该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3、BTO (Build-Transfer – Operate,工程建设-转让-经营)

即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 并不交由外国投资者经营, 而是将所有权转让给东道国政府,由东道国的垄断公司经营, 或与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工程建设项目。

4、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

一般来说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工程建设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展开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工程建设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类股权融资形式。

往往针对已建成的工程建设项目。